吉隆坡:马来西亚律师协会表示,寻求另一项宪法修正案,包括“残疾”一词,以保护边缘化群体,这是早就应该做的,必须尽快完成。
马来西亚律师公会表示,宪法修正案迫切需要将“残疾”纳入联邦宪法第8(2)和12(1)条的保护类别。
在“了解马来西亚的残疾问题”论坛上,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穆罕默德·埃兹里·阿卜杜勒·瓦哈卜(图)表示,拟议的改革早该进行,强调了残疾人面临的挑战,以及促进包容性社会的重要性。
上周六(11月16日),他在律师协会大楼的开幕致辞中说:“有志者,事竟成。这一意愿就是迎接挑战,确保没有人掉队。”
埃兹里说,取得进展需要的不仅仅是修改法律;它需要认识、理解和同情,以充分处理残疾人士的经历和斗争。
是次论坛由大律师公会残疾人士事务特设委员会主办,汇聚法律专业人士,讨论保障和支援残疾人士所需的改革。
辩护律师兼律师Meera Samanther是该委员会的联合主席,她强调了第8(2)条和第12(1)条中对残疾的“明显遗漏”。
她说,虽然性别在2001年被纳入第8(2)条,但残疾尚未得到承认。
“这令人担忧。我们需要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保护。
“第8(2)条禁止基于宗教、种族、血统、出生地或性别的歧视,但没有残疾。
“为什么不包括它?”政府是歧视的推动者吗?她问。
米拉举了一个例子,一位盲人大学讲师在申请住房贷款时被拒绝平等对待。
“尽管他的经济信誉良好,但他被要求提供担保只是因为他是盲人。这是赤裸裸的歧视。”
她进一步呼吁修订禁止教育歧视的第12(1)条,明确包括残疾人士。
她补充说:“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,残疾人士不应被排除在外。”
辩护人兼律师、委员会成员桑吉特·考尔·迪奥(Sangeet Kaur Deo)在讨论中强调了《残疾人法》和其他法律框架中的差距。
她敦促对该法案进行修订,使其包括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》(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)第13条所概述的诉诸司法的权利。
她说:“缺乏对警察、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培训,以及基础设施不足,对残疾人士诉诸司法构成了重大障碍。”
桑吉特建议正式承认残疾人士是《刑事诉讼法典》下的弱势群体,并引入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条款。
她还强调需要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开展全面的残疾意识培训。她建议收集监狱和法院中残疾人士的数据,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面临的挑战,并为决策提供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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